日前,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正式簽發,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作出修改,正式取消環評資質!
對現行條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:
將第六條第二款、第九條等條中的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”修改為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”;
將第十九條修改為: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,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;點這有新發現。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,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,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;
將第二十條修改為: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。